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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末四公子 序言(1/1)

高陽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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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光年間的政風,與康熙末年相近。以我個人的看法,清聖祖將地方官分為六等:愛民、幹練、清廉、不好名為第一等;愛民、幹練、清廉為第二等;愛民、幹練、雖貪不苛為第三等;清廉、才具平常為第四等;才具平常、守不佳,但能實心辦事為第五等;貪汙無能兼而有之,則為第六等。在聖祖心目中,湯斌不過第二等人物,即因誤認湯斌在江蘇巡撫任內,有與帝爭名之意。張伯行號稱“天下清官第一”其實,聖祖視之為第三等人物。他曾說過:張伯行喜歡刻書,哪裡來的錢?言下並不以為張伯行一清如水。但在表面上仍評張為清廉。由此可知,他將清廉的標準打得極低;上諭中屢次表示,只要真能為地方生利,有益於民,享用稍過,不足為罪。至於用人,除了上述的第六等人物以外,第五等以上皆能容忍,第三等以上則必蒙溫旨褒獎了。

同光朝慈禧太后當政,識人、用人雖不及聖祖,而想法大致相近。因此,在那時候的地方官,自督撫至州縣,收陋規以及三節兩壽(本人及太太)收禮,視為當然;賣官鬻缺,營私舞弊,只要不太過分,不得罪“都老爺”亦可無事。舉個例,《能靜居記》作者趙烈文,據沈雲龍教授記其生平,同治八年為曾國藩奏調赴直隸,十月奉旨署磁州知州,在任一年七個月;同治十一年正月署易州直隸州知州,至光緒元年去職,在任三年有餘,前後並計,不過做了五年地方官,而自光緒元年九月回南“隱於鄉里,大治園林,廣置姬妾,頗娛聲之好,以迄逝世”趙烈文歿於光緒十九年六月。五年作吏,廿載坐享。烈文猶為賢者,尚是如此,他人可知矣!

至於京官,賄賂公行,亦無足為奇。翁同鑠記中,常記某人饋贈“受之”或“卻之”大致受者多而卻者少。翁同觫尚且如此,孫毓汶之可知矣!

因此。同光年間,襲父兄餘蔭,出現了許多聲犬馬、無一不好的“大少爺”;今有達官之子,或則懷大志,卓爾不群;或則真慕風雅,詩文有聲,與酒食徵逐的紈禱,大異其趣,自然就成了出類拔萃的佳公子。

“清末四公子”即以此得名。與“明末四公子”相較,文采相若,風未逮,聲光自不可同而語。但求之今,亦戛戛乎難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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